永春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不合格核查處置結果信息公示(2023年第十二期)
一、抽檢監(jiān)測(縣級本級)2023年9月5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監(jiān)督抽檢計劃,中紡檢測(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福建省新發(f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桃東分公司店內待售的“老姜”進行監(jiān)督抽檢,經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鉛(以Pb計)”含量檢測結果為2.73mg/kg(標準指標為≤0.2mg/kg),上述批次的“老姜”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3年9月5日監(jiān)督抽檢中福建省新發(f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桃東分公司店內待售的“老姜”(抽樣單編號:XBJ23350525372735272;檢驗報告:ZFJC2023C0906017)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2023年10月11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fā)現不合格批次“老姜”,當事人現場提供涉及批次“老姜”的付款憑證、合格檢測報告、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食用農產品采購記錄、收貨單。當事人對抽樣過程及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并于收到檢驗報告當日即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對涉案產品進行召回,因銷售時間較久,未能成功召回到涉案產品。
當事人銷售鉛(以Pb計)項目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老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銷售的老姜鉛(以Pb計)項目實測值為2.73 mg/kg,超過食品中污染物最大殘留限量要求。依據《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認定涉案食品中鉛、苯甲酸檢出值是否存在“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意見》(泉食安辦認定〔2022〕1號)文件內容,文中明確表述“建議豆芽類蔬菜檢出鉛安全管理限制為1.7mg/kg;生姜檢出鉛(以Pb計)安全管理限值為5mg/kg。涉案批次老姜不屬于“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情形。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常識判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項并非由食品經營者所致,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實現有效追溯,且及時主動開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符合《泉州市市場監(jiān)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第71條的適用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及《泉州市市場監(jiān)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guī)則》(泉市監(jiān)規(guī)〔2023〕2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二、抽檢監(jiān)測(縣級本級)2023年9月5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監(jiān)督抽檢計劃,中紡檢測(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福建省新發(f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桃溪分公司店內待售的“老姜”進行監(jiān)督抽檢,經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鉛(以Pb計)”含量檢測結果為0.628mg/kg(標準指標為≤0.2mg/kg),上述批次的“老姜”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3年9月5日監(jiān)督抽檢中福建省新發(f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桃溪分公司店內待售的“老姜”(抽樣單編號:XBJ23350525372735243;檢驗報告:ZFJC2023C0906002)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2023年10月11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fā)現不合格批次“老姜”,當事人現場提供涉及批次“老姜”的付款憑證、合格檢測報告、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食用農產品采購記錄、收貨單。當事人對抽樣過程及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并于收到檢驗報告當日即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對涉案產品進行召回,因銷售時間較久,未能成功召回到涉案產品。
當事人銷售鉛(以Pb計)項目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老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銷售的老姜鉛(以Pb計)項目實測值為0.628mg/kg,超過食品中污染物最大殘留限量要求。依據《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認定涉案食品中鉛、苯甲酸檢出值是否存在“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意見》(泉食安辦認定〔2022〕1號)文件內容,涉案批次老姜不屬于“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情形。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常識判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項并非由食品經營者所致,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實現有效追溯,且及時主動開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符合《泉州市市場監(jiān)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第71條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及《泉州市市場監(jiān)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guī)則》(泉市監(jiān)規(guī)〔2023〕2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三、抽檢監(jiān)測(市局抽檢)2023年9月27日,根據泉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監(jiān)督抽檢計劃,泉州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受泉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福建省新發(f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桃溪分公司店內待售的“老姜”進行監(jiān)督抽檢,經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鎘(以Cd計)”含量檢測結果為0.13mg/kg(標準指標為≤0.1mg/kg),上述批次的“老姜”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3年9月27日監(jiān)督抽檢中福建省新發(f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桃溪分公司店內待售的“老姜”(抽樣單編號:DBJ23350500371535312;檢驗報告:23C227002846)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2023年11月20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fā)現不合格批次“老姜”,當事人現場提供涉及批次“老姜”的付款憑證、合格檢測報告、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食用農產品采購記錄、收貨單。當事人對抽樣過程及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并于收到檢驗報告當日即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對涉案產品進行召回,因銷售時間較久,未能成功召回到涉案產品。
當事人銷售鎘(以Cd計)項目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老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銷售的老姜鎘(以Cd計)項目實測值為0.13mg/kg,不合格項屬于重金屬超出食品安全標準限量1倍以內的情況,參照《福建省食品藥品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認為不屬于“嚴重超標準限量”情形。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常識判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項并非由食品經營者所致,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實現有效追溯,且及時主動開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符合《泉州市市場監(jiān)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第71條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及《泉州市市場監(jiān)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guī)則》(泉市監(jiān)規(guī)〔2023〕2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四、抽檢監(jiān)測(縣級本級)2023年8月14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監(jiān)督抽檢計劃,中紡檢測(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福建省新發(f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永春時代廣場分公司內待售的“魚皮花生”進行監(jiān)督抽檢,經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含量檢測結果為0.77g/100g(標準指標為≤0.5g/100g),上述批次的“魚皮花生”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3年8月14日監(jiān)督抽檢中福建省新發(fā)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永春時代廣場分公司內待售的“魚皮花生”(抽樣單編號:XBJ23350525372734630;檢驗報告:ZFJC2023C0815034)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2023年9月1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fā)現涉及的不合格批次魚皮花生,當事人能提供涉及批次魚皮花生的供貨商資質及相關進貨材料。當事人對鴻勝牌“魚皮花生”檢驗結果有異議并提出復檢申請,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復檢,復檢(實測值:0.91 g/100g)仍不合格。當事人在得知檢測結果當日即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對涉案魚皮花生進行召回,因涉案的魚皮花生消費者無法聯系,未能成功召回到涉案產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魚皮花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銷售重金屬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大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建立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魚皮花生及大蔥供貨者信息材料、產品合格證明文件、購進憑證,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實現有效追溯;根據常識判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項并非由當事人所致,且及時主動開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符合《泉州市市場監(jiān)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序號71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場監(jiān)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guī)則》(泉市監(jiān)規(guī)〔2023〕2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大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魚皮花生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五、抽檢監(jiān)測(縣級本級)2023年8月15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監(jiān)督抽檢計劃,中紡檢測(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永春縣醉火鳳餐飲店內用的“大蔥”進行監(jiān)督抽檢,經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鎘(以 Cd 計)”含量檢測結果為0.066mg/kg(標準指標為≤0.05mg/kg),上述批次的“大蔥”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3年8月15日監(jiān)督抽檢中永春縣醉火鳳餐飲店內用的“大蔥”(抽樣單編號為:XBJ23350525372734681;檢驗報告編號為:ZFJC2023C0817041 )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2023年9月1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fā)現抽樣批次大蔥,當事人能提供抽樣批次大蔥供貨商資質材料、采購憑證及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對抽樣過程及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并于收到檢驗報告當日即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對涉案產品進行召回,因銷售時間較久,未能成功召回到涉案產品。
當事人采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大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建立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大蔥供貨商資質材料、產品合格證明文件、購進憑證,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食品原料“大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實現有效追溯;根據常識判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項并非由當事人所致,且及時主動開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大蔥”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永春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