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1月6日,山東省威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涉及乳山市眾口福生鮮食品超市銷售的姜粉(代用茶)。
威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在近期國家級和省級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中,發(fā)現(xiàn)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乳山市眾口福生鮮食品超市銷售的姜粉(代用茶),霉菌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F(xiàn)將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產品控制情況
2023年8月3日,威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向乳山市眾口福生鮮食品超市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進行現(xiàn)場檢查。經調查,乳山市眾口福生鮮食品超市購進了姜粉(代用茶)50瓶,全部銷售完畢,無庫存,現(xiàn)場檢查未發(fā)現(xiàn)該批次產品。該單位按照規(guī)定進行召回。
(二)處置情況
乳山市眾口福生鮮食品超市銷售不合格姜粉(代用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guī)定,構成了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夠提供供貨商資質、進貨單據及檢測合格證明,且能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姜粉(代用茶)(生產日期為2023年6月27日),并實施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三佰伍拾元整(¥350.00);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按照威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要求,乳山市眾口福生鮮食品超市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
威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