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9月28日,江西省贛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41期)。
贛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41期)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涉及我市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處置完,現(xiàn)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龍南市??袜徥称穼9窠洜I的牛蛙
(一)產品名稱:牛蛙;抽樣日期:2023年6月9日;不合格項目:呋喃西林代謝物、恩諾沙星。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稽查局按規(guī)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龍南市??袜徥称穼9瘢⒇熈钇淞⒓赐V菇洜I并召回不合格的牛蛙。經核查,當事人共購進不合格的牛蛙15kg,已全部售完,召回0kg。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牛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鑒于本案中當事人在購進涉案批次“牛蛙”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guī)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jiān)稽三不罰〔2023〕17號)。
二、龍南市名萬超市經營的黃角鯰
(一)產品名稱:黃角鯰;抽樣日期:2023年6月10日;不合格項目:氧氟沙星。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稽查局按規(guī)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龍南市名萬超市,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并召回不合格的黃角鯰。經核查,當事人共購進不合格的黃角鯰15kg,已全部售完,召回0kg。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黃角鯰”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鑒于本案中當事人在購進涉案批次“黃角鯰”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guī)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jiān)稽三不罰〔2023〕16號)。
三、龍南市宏昌百貨有限公司金塘店經營的妃子笑荔枝S
(一)產品名稱:妃子笑荔枝S;抽樣日期:2023年6月11日;不合格項目:苯醚甲環(huán)唑。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稽查局按規(guī)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龍南市宏昌百貨有限公司金塘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并召回不合格的妃子笑荔枝S。經核查,當事人共購進不合格的“妃子笑荔枝S”71kg,已全部售完,召回0kg。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妃子笑荔枝S”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鑒于本案中當事人在購進涉案批次“妃子笑荔枝S”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guī)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jiān)稽三不罰〔2023〕15號)。
四、于都縣華源飲用水廠生產的翠龍山泉
(一)產品名稱:翠龍山泉;生產日期:2023年5月30日,抽樣日期:2023年5月30日;不合格項目:銅綠假單胞菌。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稽查局按規(guī)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于都縣華源飲用水廠,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并召回不合格批次的翠龍山泉。經核查,當事人共生產不合格批次的“翠龍山泉”50桶,已全部售完,召回0kg。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桶裝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鑒于本案中抽樣人員在抽樣過程中未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成品庫中待銷產品進行抽樣,而是對當事人當日現(xiàn)場生產后未經出廠檢驗的桶裝飲用水進行抽樣,抽檢程序不規(guī)范,證明涉案產品不合格的《檢驗報告》證明效力存在問題,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jiān)稽三不罰〔2023〕11號)。
贛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