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者任意變更、解除合同類條款
條款1.本公司保留隨時變更、中斷或終止部分或全部服務的權利。
該條款在各類消費合同中廣泛存在,尤其是在電商、互聯(lián)網服務、金融服務等行業(yè)中。
條款2.本公司可通過在自營網站修改并公示規(guī)則的方式,隨時變更、中斷或終止部分或全部服務內容。消費者在接到通知后,如繼續(xù)使用本公司提供服務,則視為接受條款變更。
該條款在互聯(lián)網行業(yè)較為常見,尤其在各類平臺服務協(xié)議、電子商務網站用戶協(xié)議等場景中。
條款3.乙方(消費者)理解甲方(經營者)可根據(jù)經營情況改變合同(課程、服務等)內容、地點和時間安排。
該條款在健身、美容、校外培訓等行業(yè)較為常見。
條款4.在不減少景點數(shù)量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權隨時對行程進行調整。
該條款在旅游合同中較為常見,尤其是在跟團游合同中。
【法律分析】通過該類格式條款,經營者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單方面賦予自身隨時變更或終止合同的權利(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其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范圍、內容),沒有約定違約時應承擔的責任,等于免除或減輕了自身應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違背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則。該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第10條、第26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17條,《旅游法》第69條和《合同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guī)定,屬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二、排除或限制消費者變更、解除權利類條款
條款5.本協(xié)議簽署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該條款在各行業(yè)廣泛存在,尤其是在涉及長期服務、訂閱型產品、大宗商品交易或網絡交易中。
條款6.甲方(經營者)所提供服務與上述相關說明和允諾不相符的,乙方(消費者)無權要求解除合同,無權要求退還剩余培訓費。
該條款在教育培訓行業(yè)中較為常見,特別是在涉及優(yōu)惠活動、打折促銷等場合。
條款7.因汽車生產廠商產品配置和規(guī)格調整,無論生產廠商是否調整價格,甲方均有權按照更新的產品配置和規(guī)格及對應價格向乙方交付車輛。乙方同意無條件接受此等改變,不要求甲方承擔責任,并不得以此為由要求終止本合同。
該條款在汽車銷售行業(yè)較為常見。
【法律分析】通過該類格式條款,經營者排除了消費者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剝奪了消費者在遇到合同不適當履行或不滿意、不可抗力等情形時請求解除合同的權利,使其在面對經營者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時處于完全被動接受的地位,嚴重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該類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17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12條,《網絡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21條和《合同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的規(guī)定。
三、經營者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減免類條款
條款8.消費者在本公司使用產品/接受服務時發(fā)生損傷,本公司概不負責。
該條款在健身服務、家政服務、醫(yī)療服務行業(yè)較為常見。
條款9.由于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導致消費者人身權益受到損害的,經營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款在商場、賓館、餐飲、校外培訓、健身、旅游、汽車買賣等多個行業(yè)中常見。
【法律分析】通過該類格式條款,經營者將其未盡到安全、規(guī)范服務和風險警示的法定義務,導致消費者受傷的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免除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剝奪了消費者因經營者過錯受害的救濟權利。人身健康權與生命權屬于法律絕對保護的基本權利,任何事先免除人身損害責任的約定均不為法律所允許。該類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0條、第18條、第26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7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12條和《合同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guī)定。
四、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減免類條款
條款10.物品遺失及損毀,本店概不負責。
該條款常見于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餐飲、健身娛樂等場所的店堂告示。
條款11.本會所對于會員在更衣柜遺失或遭竊的物品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該條款在洗浴、健身、娛樂等場所的店堂告示中較為常見。
條款12.裝修施工期間屬于甲方(消費者)購買材料由乙方(經營者)施工的項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質量問題,乙方負責保修期間的人工費用,材料由甲方負責。
該條款在家庭裝飾裝修行業(yè)中常出現(xiàn)。
【法律分析】通過該類格式條款,經營者免除了自身對消費者財產安全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單方減免了自身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消費者享有財產安全權,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負有相應的保障義務。經營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該類條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17條和《合同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guī)定。
五、加重消費者責任類條款
條款13.消費者購買本公司特定商品或服務套餐時,必須同時購買指定的其他附加商品或服務,不得單獨購買。
該條款在商品或服務套餐銷售中常見。
條款14.試駕過程中所造成的意外、車輛損失以及人員傷害等一切損失,均由試駕者承擔。
該條款通常出現(xiàn)在汽車銷售行業(yè),尤其是在4S店試駕環(huán)節(jié)中,涉及到試駕過程中風險的責任分配。
【法律分析】通過該類格式條款,經營者不合理地將自身應承擔的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加重消費者承擔的責任,違背公平交易原則。該類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第26條和《合同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的規(guī)定。
六、限制消費者退換貨權利類條款
條款15.退貨商品必須保持原包裝(含包裝箱、產品說明書、保修卡等),并未有任何損壞。
該條款在電子產品、家電、服飾等商品銷售中常見。
條款16.消費者在驗收合格后的十日內未結清裝修工程款,視為違約行為,將失去免費保修的權利。
該條款在家庭裝飾裝修行業(yè)較為常見。
【法律分析】通過該類條款,經營者通過對消費者提出過于苛刻的要求,限制消費者享受退貨、修理、更換等法定權利,免除或減輕了自身責任,以保護自身利益,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和《合同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guī)定。
七、免除經營者退換貨等責任類條款
條款17.贈品、獎品不含三包。
該條款在零售、家電、電子產品等行業(yè),贈品和獎品中常見。
條款18.特價處理商品概不退換。
該條款通常用于促銷或清倉活動,多見于商品銷售領域的店堂告示。
【法律分析】通過該格式條款,經營者免除了自身對贈品、獎品、特價商品應依法承擔的質量擔保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經營者的質量保證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因商品或服務價格優(yōu)惠而免除。該類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和《合同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guī)定。
八、概不退款類條款
條款19.本卡一經辦理概不退款。
該條款在多個行業(yè)的預付式消費合同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健身房、教育培訓、會員卡等服務類行業(yè)。
條款20.本卡充值有效期為 1 年,超過期限視作自動放棄,余額不退。
該條款在各類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式儲值卡、計次卡等服務類消費中較為常見。
條款21.若由于學員自身原因,在有效期內未完成課程的,學費一概不退。
該條款在健身、校外培訓等行業(yè)的預收費用模式里廣泛存在。
條款22.凡參與我?;顒觾?yōu)惠價格報名的學員,均不予退款。
該條款在健身、校外培訓等行業(yè)的預收費用模式里廣泛存在。
【法律分析】該類格式條款將所有預付款直接歸屬于經營者,免除或減輕了經營者違約時應承擔的退款、賠償損失等責任,違背公平原則。該類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17條和《合同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的規(guī)定,屬于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
九、經營者享有最終解釋權類條款
條款23.本公司對于合同的任何條款擁有最終解釋權。
該條款在各個行業(yè)廣泛存在。
【法律分析】通過該格式條款,經營者賦予自己單方面解釋合同的權利,排除消費者參與解釋的權利,使得消費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無法有效參與對條款的解釋和理解,尤其是當條款含糊不清或產生爭議時,消費者可能處于劣勢地位,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該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17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12條和《合同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guī)定。
十、免除電商平臺責任條款類條款
條款24.本平臺對經營者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不做任何保證。
該條款在網絡交易中常見。
條款25.在公司網站、社區(qū)(論壇)內可能刊登商業(yè)廣告或其他推廣活動信息。相應責任由信息發(fā)布者承擔,我公司僅為刊載媒介。用戶如通過該鏈接或廣告購買商品或服務,其交易行為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該條款在網絡平臺中常見。
【法律分析】通過該類格式條款,網絡交易平臺規(guī)避了多項法定義務,包括對入駐經營者身份信息與資質資格的核驗登記義務、檔案建立義務以及定期更新義務。該行為直接導致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無法追溯責任主體,同時免除平臺自身應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該類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和《合同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