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近日,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發(fā)布關于上海群羿能源設備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0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036號
當事人:上海群羿能源設備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閔行區(qū)元江路5500號第2幢668室
法定代表人:周國元
海關代碼:3111968596
當事人委托江蘇亞東朗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票,報關單號為223320191001000907,申報品名為理化分析測試儀器及裝置,申報商品編號為9027809900(相對應的關稅稅率為0%),申報總價為CIF1237200元人民幣。經(jīng)海關查驗,上述進口貨物實際為燃料電池測試設備,與申報不符應歸入9030899090(相對應的關稅稅率為2.7%)。
另,當事人委托江蘇亞東朗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和2018年12月25日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兩票理化分析測試儀器及裝置,報關單號分別為223320181001643496和223320181001687249,申報商品編號均為9027809900(相對應的關稅稅率為0%),申報總價分別為CIF1855764元人民幣和CIF1067324元人民幣。經(jīng)查,上述貨物實際均為燃料電池測試設備,與申報不符應歸入9030899090(相對應的關稅稅率為4%)。
經(jīng)海關核定,上述貨物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4160288元,應納稅款為人民幣801908.33元,當事人漏繳稅款人民幣173378.25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貨物、物品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及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1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