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洋毓箱包店(朱石球)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jiān)濱罰〔2020〕4530號
當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洋毓箱包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116MA06895L4R
住所(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隆洋市場一樓8號
經營者:朱石球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地址:****
2020年5月15日,我局接到舉報,稱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洋貨市場誠信精品有販賣假貨的情況,希望相關部門核查處理。5月20日,執(zhí)法人員在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洋毓箱包店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當事人銷售的商品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執(zhí)法人員對上述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津市監(jiān)濱杭州道實強[2020]5201號)。經查明,當事人購進帶有“RADO” 標識的手表1塊、帶有“IWC” 標識的手表1塊、帶有“OMEGA” 標識的手表2塊、帶有“CARTIER” 標識的手表6塊、帶有“LONGINES”標識的手表4塊,帶有“Louis Vuitton” 標識的包7個、帶有“GUCCI”標識的包3個,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隆洋市場一樓8號進行銷售,至查獲時,以上商品尚未售出。經商標權利人鑒定,涉案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所購進的商品非正規(guī)渠道,無相關票據(jù),當事人稱上述手表的收購價格都是10元/塊,售價50元/塊。包是一起購進的,十個包一共500元錢,售價帶有“Louis Vuitton” 標識包有5個為80元/個,有2個為60元/個,帶有“GUCCI”標識的包有2個為80元/個,有1個為50元/個。當事人違法經營貨值金額共計143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 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 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明當事人銷售商品的現(xiàn)場情況及商品售價;
3. 當事人詢問調查筆,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商品的事實情節(jié);
4. 上海精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開云(中國)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路易威登(中國)商業(yè)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鑒定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照片等材料,證明商標權利人資質和當事人銷售的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事實;
5.通話錄音1份、微信聊天記錄截屏,證明舉報人為從當事人處購買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事實。
2020年10月10日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進行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所指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執(zhí)法人員調查,購進的違法商品尚未銷售,并未造成相應的危害后果,且不再繼續(xù)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guī)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xié)議、單據(jù)、文件、記錄、業(yè)務函件和其他資料以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商標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對經認定的商標侵權行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帶有“RADO” 標識的手表1塊、帶有“IWC” 標識的手表1塊、帶有“OMEGA” 標識的手表2塊、帶有“CARTIER” 標識的手表6塊、帶有“LONGINES”標識的手表4塊,帶有“Louis Vuitton” 標識的包7個、帶有“GUCCI”標識的包3個;
2.罰款人民幣20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罰款代收機構(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15日